一、合同違約的幾種情形
經濟活動中的違約形態,表現形式是多鐘多樣的,但主要有以下幾種形態:
1. 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:
不履行指的是合同一方能夠履行合同義務,卻以種種理由故意不履行;不適當履行指的是合同一方雖有合同履行的行為,但履行的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.
2. 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
一般瑕疵履行指的是: 合同一方的履行行為存在瑕疵,這種瑕疵實質上減少或喪失了履行行為的價值性和有效用性;加害履行指的是: 合同一方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,還造成了對合同另一方的財產、人身的損害.
3. 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
根本違約指的是:合同一方的行為是完全違背了合同的目的;非根本違約指的是:合同一方的行為,部分違背了合同的目的.
二. 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
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: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,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,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.
法律認定賠償損失責任通常有四個要件:
1. 是有違約行為,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;
2. 是有損失后果,違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財產等損失;
3. 是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,違約行為是財產等損失的原因,財產等損失是違約后果;
4. 是違約人有過錯,或者雖無過錯,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.
三. 賠償損失的方式
賠償損失的方式通常有3種:
1. 是恢復原狀: 恢復原狀指的是,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;
2. 是金錢賠償: 違約后的恢復原狀,實踐中一般比較困難,所以金錢賠償相對簡單.
3. 是代物賠償: 沒錢賠償,用同等價值的貨物賠償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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